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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http://www.law-lib.com/law/  发布日期:2008-04-22  浏览次数: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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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为做好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相关外汇管理政府信息进行查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目录。
    一、编制方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根据信息内容进行分类,依照公开形式、业务管理范围、发布时间等规则进行分别编排。
    二、入编范围
    《目录》收集了外汇局截至本《目录》发布之日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三、目录内容
    《目录》分为两部分,包括应主动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部分和依申请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部分。
    (一)应主动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1、领导信息:包括外汇局在职局领导学历情况、工作经历等内容。
    2、业务职责: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公布外汇局的主要职责。
    3、机构设置:
    (1)外汇局机关机构设置,包括关于外汇局级别和内设各司名称、职能及其所设机构的信息说明;
    (2)外汇局分支局机构设置,包括关于外汇局系统结构,包括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设置情况的信息说明。
    4、发展规划:
    (1)短期工作计划,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近期外汇管理工作重点、活动、计划等;
    (2)长期工作计划,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工作在较长时间内的工作计划。
    5、工作动态
    (1)领导讲话,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局领导在各类影响较大的会议、论坛等发表的演讲、讲话;
    (2)外汇管理重要新闻,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涉及外汇管理工作的各类重要新闻;
    (3)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工作动态。
    6、政策法规:将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公布法规名称、发布日期等具体内容。
    (1)综合,包括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外汇账户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2)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际收支数据报送、国际收支数据核查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3)经常项目管理,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人及公务出国外汇管理、保险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4)资本项目管理,包括外债管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价证券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5)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包括规范、监督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反洗钱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6)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包括外汇市场交易、汇率、外币清算、人民币汇价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7)外汇查处与法律适用,包括外汇检查办案程序、外汇检查报告制度、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外汇处罚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8)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7、行政审批:包括各个外汇管理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审批机关,所属类别、设定依据、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等内容。
    8、统计信息: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国历年外汇储备数额、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经营外汇业务保险机构名单、批准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名单及有关资金汇出情况、已批准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单及额度、具有《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名录等重要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信息。
    9、检查情况:
    (1)案件曝光,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重大外汇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外汇违法信息,包括全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外汇违法信息和经外汇管理部门认定有外汇违法行为,但违法主体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未按规定参加工商部门的年检,主体资格被注销,外汇管理部门无法立案和处罚的逃逸类企业信息;
    (3)授予外汇检查处罚权名单,包括外汇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的名单。
    10、公务员考试信息,包括外汇局公务员招考信息、公示信息、录用信息等。
    11、政府采购:
    (1)招标公告;
    (2)中标公告;
    (3)成交公告;
    (4)外汇局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12、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发生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后的简要情况、核实情况、事件处置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的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内容。
    13、其他信息,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可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
    外汇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外的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包括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批复、每季度外债数据等。
    四、目录管理
    (一)《目录》将根据新增信息情况进行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法规部分和行政审批部分,失效法规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标注后,仍在目录中予以保留。其他信息如已经被取消或无效,则直接从公开目录中删除。
    (三)更新信息的公布方式和审批程序,本目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保密管理
    公开外汇管理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外汇局有关保密制度。下列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能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外汇局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外汇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外汇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六、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目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本目录由外汇局负责解释。其他本目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目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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